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68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陳志瑋
被   告  周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巷○○弄○
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蘇美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