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63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志青因犯竊盜等數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及附表一編號1-5部分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6、7部分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爰定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陳志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1月5日│99年11月8日│99年10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板橋地檢署99年度速偵│板橋地檢署100年度毒│板橋地檢署100年度毒││案號│字第7183號│偵字第1224號│偵字第193號││││││├─┬────┼──────────┼──────────┼──────────┤│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9971號│100年度訴字第747號│100年度訴字第692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16日│100年6月27日│100年6月27日│├─┼────┼──────────┼──────────┼──────────┤│確│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9971號│100年度訴字第747號│100年度訴字第69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7日│100年7月18日│100年7月18日│├─┴────┼──────────┴──────────┴──────────┤│備註│編號1-5部分,板橋地院100年度聲字第48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0月25日│99年8月15日│99年10月初││││││├──────┼──────────┼──────────┼──────────┤│偵查機關年度│板橋地檢署100年偵字│板橋地檢署100年度偵│板橋地檢署100年偵字││案號│第193號│緝字第837號│第4745號│├─┬────┼──────────┼──────────┼──────────┤│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92號│100年度簡字第3579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7日│100年5月13日│101年4月17日│├─┼────┼──────────┼──────────┼──────────┤│確│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92號│100年度簡字第3579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7號││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18日│100年9月17日│101年4月17日│├─┴────┼──────────┴──────────┼──────────┤│備註│編號1-5部分,板橋地院100年度聲字第4854號│編號6、7部分,原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0月間│├────────┼────────────────────┤│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板橋地檢署100年偵字第4745號│├─┬──────┼────────────────────┤│最│法院│本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17日│├─┼──────┼────────────────────┤│確│法院│本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7號││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17日│├─┴──────┼────────────────────┤│備註│編號6、7部分,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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