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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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2090號
原 告 宏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11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李坤德 」記載,應更正為「被
告甲○○」。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