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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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金松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金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金松前因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64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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