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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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28號聲請人即被告 詹德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53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詹德信(下稱被告)因現在無法提出任何保證金,願提供身分證作為擔保,如出去後再繼續偷竊,願意加重刑責,希望可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時,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自民國110年10月9日予以羈押在案。茲據被告於110年11月3日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陳明前揭理由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所涉起訴書所載竊盜及公共危險罪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再審酌被告先前所涉竊盜案件甫於110年2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卻於110年3月至7月期間再度涉犯含本案在內至少20次竊盜犯行,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判決書或檢察書類檢索資料存卷為憑,誠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又本案雖已於110年11月3日辯論終結並訂期宣判,然於被告未能提供事證釋明其之經濟及就業狀況已有改善而不致再犯之狀況下,經綜合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暨考量被告反覆實施犯罪之可能頻率及其對刑罰反應之薄弱程度,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命定期報到等強制處分確保上開羈押原因,爰認被告前揭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曉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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