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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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博霖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65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上開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犯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記載:「性侵害案件經本監第109年第1次篩選會議認定須接受強制身心治療,110年度第6次治療評估會議決議認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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