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3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伍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343號被告陳進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3公克)係屬違禁物(109安保310號),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依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0年4月9日釋放,並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晶體1包(送驗數量0.0717公克、驗餘數量0.0584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140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參。是前揭扣案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之該外包裝袋1個,依現行實務採行之鑑定方法,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殘留,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甲基安非他命併同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雅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