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9號上訴人 黃裘涵 住花蓮市○○路○○號被上訴人小禾文創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市○○路○段○○○○○號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家淇 住花蓮縣○○鄉○○路○段○○號13樓之
8寄送處所:宜蘭市金六結郵局第1-13號信箱(小禾文創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遠志 住南投縣○○鎮○○街○○○號
寄送處所:宜蘭市金六結郵局第1-13號信箱(小禾文創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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