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5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被告 鄧富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600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6,480元×使用面積20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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