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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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 黃裘涵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家淇 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109年度上第40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上字第四0九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之民國一0九年七月九日、一0九年八月十三日、一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與訴訟代理人商討二審之上訴聲明及主張,以維護伊法律上權益,爰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上字第409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民國109年7月9日、8月13日及9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字第409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
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法官徐淑芬
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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