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52號原告 林瑞儒
江惠雯 江欣怡 林政憲 林秀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肆萬肆仟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合計280平方公尺×系爭三筆土地於10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4,800元=1,3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