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19號原告 劉月琴 被告 何秋月 被告 王瑞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秋月、王瑞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