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8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美柔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6年度司促字第18533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3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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