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 莊勝勛
莊家芬 許彰記 被告 莊麗珠
李宏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係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弄○○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5,900元(即原告訴請被告遷讓交付之系爭房屋課稅現值);而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係屬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萬5,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