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 陸黃鳳珠 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 律師被告 蘇信良 訴訟代理人 蘇俊嘉 被告 蘇信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21,4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
一、臺南市○○區○○段○○○○號部分:公告土地現值6,944元/平方公尺×面積777.28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7/9=4,198,003元(元以下4捨5入)
二、臺南市○○區○○段○○○○號部分:公告土地現值8,300元/平方公尺×34.61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7/9=223,427元(元以下4捨5入)
三、一+二=4,198,003元+223,427元=4,421,4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