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39號上訴人即原告 金義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吳燦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3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6,72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8,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