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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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87號
抗告人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6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8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