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87號

抗告人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6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8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偉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