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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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告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內容尚有以下闕漏:原因事實(需按時序、事件本末詳細記載)。本件係民事訴訟,獨立於少年事件。原告主張遭被告詐欺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此,請原告仍應就遭詐騙的具體情節及手法詳細說明,並提出攸關證據資料(例如:交易明細表或單據、與原告所稱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影本...)。

三、依上開說明補正,提出補正狀之正本1份、繕本3份(以上均需含證物★被告等姓名及住址,不宜記載詳卷)。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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