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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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5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複代理人 蘇瑜 之
一、原告因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怡寶開發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800元外,尚應
補繳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