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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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28號
原   告  楊鎮榮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本件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270,000元,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
之利益,應為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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