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骨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四九號
聲請人丙○○
甲○○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交付骨灰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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