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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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8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宗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宗豪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