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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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8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宗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宗豪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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