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0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蕭亦茜
       潘璘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青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1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之法定代理人有變更,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提出相關資料並以書狀陳報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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