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代 理 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煒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1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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