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代 理 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煒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1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