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62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丙○○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