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39號
原   告
即抗告人  乙○○
被   告
即被抗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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