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39號
原 告
即抗告人 乙○○
被 告
即被抗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