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領津鋼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景量
寄送新竹郵局第330號信箱被告 陳佐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8,472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279.2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900元=1,368,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