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保險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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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保險簡字第3號
原   告  林芯辰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葉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廖建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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