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保險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保險簡字第3號原 告 林芯辰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葉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廖建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