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五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四月五日及六月五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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