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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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614號聲請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相對人祭祀公業 劉貞記公 法定代理人 劉樹春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87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62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於104年4月20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099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