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542號聲請人 褚長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庭翰葉佑民 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8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658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4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95年度存字第227號提存事件提存,聲請臺東地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50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實施假扣押,聲請人已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再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本院103年度司全聲字第24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臺東地院民國103年11月11日東院忠95執全實504字第1030019706號函、臺東地院104年3月5日東院 忠民 壬一104司聲7字第1040003777號函(以上均影本)為證。
二、查本件係由臺東地院以104年度司聲字第28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已於104年3月18日就同一提存事件之擔保金聲請本院裁定返還,經本院以104年度司聲字第338號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受理,並於104年5月22日以104年度司聲字第338號裁定將臺東地院95年度存字第227號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40萬元准予發還在案,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覆為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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