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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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1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孟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104年3月23日14時10分行審理程序。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