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4號聲請人即債 楊進祥 住○○市○鎮區○○路000巷00○0號務人代理人 蔡玉燕 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對人即債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於民國113年8月2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債務人繳納之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存款,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