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39號聲請人 黃妙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綵蓁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ND-00123638-2股票11000002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ND-00123639-4股票11000003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3793-6股票1798004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5646-6股票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