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宋佳穎 債務人 王美棋 原名 王燕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佳穎前就讀光華商職,邀同債務人王美棋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簽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筆,金額總計為77,28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宋佳穎自100年7月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7,696元未還,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美棋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徐佩鈴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914號利息:
┌──┬───┬─────┬──────┬──────┬───────┐│本金│本金│連帶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美棋(原│100年06月05│100年10月25│年息百分之一點│││47696│名王燕)、│日│日│七五│││元│宋佳穎├──────┼──────┼───────┤││││100年10月2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日││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美棋(原│100年07月0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7696│名王燕)、│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宋佳穎│││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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