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查受刑人陳慶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貳│100年4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6月││││月│25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28日判決、││││││署100年度│年度易字第│100年8月││││││偵字第1196│1743號│1日確定││││││5號│││├─┼───┼─────┼─────┼─────┼─────┼─────┤│2│竊盜│有期徒刑肆│100年4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6月││││月│26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28日判決、││││││署100年度│年度易字第│100年8月││││││偵字第1196│1743號│1日確定││││││5號│││├─┼───┼─────┼─────┼─────┼─────┼─────┤│3│施用第│有期徒刑捌│100年4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7月│││一級毒│月│15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29日判決、│││品│││署100年度│年度訴字第│100年8月││││││毒偵字第29│1459號│22日確定││││││82號│││├─┼───┼─────┼─────┼─────┼─────┼─────┤│4│施用第│有期徒刑肆│100年4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7月│││二級毒│月│15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29日判決、│││品│││署100年度│年度訴字第│100年8月││││││毒偵字第29│1459號│22日確定││││││82號│││├─┴───┴─────┴─────┴─────┴─────┴─────┤│備註:││1.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7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2.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45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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