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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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49號

原告 陳忠智

被告 張祐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

法官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張莉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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