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他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 司家 他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他字第67號聲請人 廖定睿 法定代理人 廖宇樺 代理人 楊士擎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相對人 陳經緯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廖定睿與相對人陳經緯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經緯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廖定睿前向本院對相對人即被告陳經緯提起請求認領子女訴訟(本院102年度親字第35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2年度家救字第6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上述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3,000元,本件訴訟費用3,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是以,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3,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異議。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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