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律廷(原名周凌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七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律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律廷因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王美玲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君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附表:
┌─┬──────┬──────┬─────────┬──────┬──────┐│編│罪名│犯罪日期│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確定判決日期││號││││決日期││├─┼──────┼──────┼─────────┼──────┼──────┤│一│違背職務行為│96年6月13日│處有期徒刑六年│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一0│││要求賄賂罪│││一00年度上│一年度台上字││││││更一字第二二│第六四九四號││││││二號判決一0│判決一0一年││││││一年八月十四│十二月二十日││││││日││├─┼──────┼──────┼─────────┼──────┼──────┤│二│公務員明知為│96年5月26日│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一0│││不實事項登載│││一0一年度上│一年度台上字│││於職務上所掌│││訴字第一九二│第一0二八號│││公文書罪│││四號判決一0│判決一0二年││││││一年十一月八│三月十四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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