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債務人 林新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並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目前擔任之臨時工有無固定雇主?如有,其姓名、電話及聯絡方式為何?並應提出受領薪資之相關證明(如薪資袋、存摺影本)到院。
三、請說明是否與家屬共同居住?如是,家庭成員之人數及關係?
四、請詳加說明每月基本生活之項目及所需費用,並提出相關收據、發票及帳單供參(按每月10244元僅為行政院公佈之參考資料,並非唯一認定之標準,本件有調查實際支出之必要)。
五、請提出名下所有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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