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請人 林書立

張瑀埕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裕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裕田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11月1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7,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債權額比例:聲請人林書立為2分之1;張瑀埕為2分之1),經登記在案。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證明(本票)、林裕田最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豐原區

柑宅

 614

 78.61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60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加強磚     造

層  數:2層

一層:46.20

二層:46.20

夾層:15.12

突出物:3.83

合計:111.35

陽台:3.76

全部

臺中市○○區○○○道○段000巷00弄0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