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請人 林書立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裕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裕田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11月1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7,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債權額比例:聲請人林書立為2分之1;張瑀埕為2分之1),經登記在案。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證明(本票)、林裕田最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豐原區
柑宅
614
78.61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0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加強磚 造
層 數:2層
一層:46.20
二層:46.20
夾層:15.12
突出物:3.83
合計:111.35
陽台:3.76
全部
臺中市○○區○○○道○段000巷00弄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