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9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梁迦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迦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迦勒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刑期,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年度刑事簡易判決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前揭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即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且不得逾越法定上限120日。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與情節相近、各罪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侵害法益之異同、所犯之罪數,及實現刑罰經濟功能之相關刑事政策、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前科素行等情,暨本院檢送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詢其對本案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民國114年2月18日中院平刑祥114聲字第494號函、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梁迦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59日

拘役10日1次

拘役15日1次

拘役20日2次

(應執行拘役60日)

犯罪日期

112/12/30

113/03/29

112/08/13(2次)、

112/08/14、

112/08/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38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8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114、2115、2116、2117號;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金門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293號

113年度城簡字第34號

113年度簡字第120號

判決日期

113/03/25

113/04/29

113/02/05

確定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金門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293號

113年度城簡字第34號

113年度簡字第120號

確定日期

113/05/13

113/05/23

113/04/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55號(編號1-6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聲字第7號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

金門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號(編號1-6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聲字第7號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

113年度執字第4981號(編號1-6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聲字第7號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5日1次

拘役30日1次

拘役20日1次

(應執行拘役9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10/13

112/11/23、

112/12/9、

112/12/17

112/12/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2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077、11014、1316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1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741號

113年度簡字第1747號

113年度簡字第1823號

判決日期

113/07/12

113/09/30

113/10/14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741號

113年度簡字第1747號

113年度簡字第1823號

確定日期

113/08/07

113/11/07

113/11/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25號(編號1-6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聲字第7號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376號(編號1-6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聲字第7號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044號(編號1-6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聲字第7號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09/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7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137號

判決日期

113/12/1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137號

確定日期

114/01/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56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