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 易科 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邦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0年度執聲字第475號、110年度執字第1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邦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邦瑋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又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109年7月30日109年7月30日109年10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268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26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9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749號109年度簡字第1749號109年度中交簡字第3102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9日109年10月29日109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749號109年度簡字第1749號109年度中交簡字第3102號確定日期109年12月17日109年12月17日110年1月18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86號(編號1、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86號(編號1、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025號(編號1至3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尚未確定)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12日至107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7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85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85號確定日期110年1月30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