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麒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有關被告曾麒璋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之事實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另涉犯公共危險罪部分,由本院另為協商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仁榮 告訴被告曾麒璋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民國107年8月1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4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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