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兩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