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五О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九三二號),本院台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許,至其配偶乙○○位於台中縣太平市○○里○○路○○○號之鴻億建材有限公司辦公室,基於毀損之犯意,毀壞乙○○所持有之電話、帳單及辦公桌椅等物,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乙○○即鴻億建材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告訴被告甲○○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係屬須告訴乃論之罪。本件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