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三○四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甲○○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林禹靜 已受書面通知或不能通知之文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