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О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第二九五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四八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恐嚇取財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十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十萬元(刑保字第九一○○○六一四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即被告甲○○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四八六九號案件送達予被告甲○○一紙、具保人乙○○證書二紙及拘票暨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一紙、九十三年度執助字第三七一號恐嚇案件被告 楊森儒 之執行傳票一件、被告甲○○、具保人乙○○戶籍謄本各一紙、司法院全國線上查詢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二份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劉兆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