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О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二九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確。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為此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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