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0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二八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二八八號),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前即民國八十五年四月間更犯收受贓物罪,經臺灣臺中地方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0九號),並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